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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长通与李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586号原告李长通,男,193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便利,女,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通诉被告李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通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长通负担。审判员  贺东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位晓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