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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8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罗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023号原告王某,男,44岁,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罗某,男,43岁,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魏贤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