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昆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科与被执行人许霞、邱永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科,许霞,邱永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昆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王科,男,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许霞,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邱永革,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制作的(2014)包民二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科与被执行人许霞、邱永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提出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包民二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