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718号原告刘某,女,农民。被告班某,男,1978年2月9日,农民。原告刘���诉被告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5月20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大勇审 判 员 王亚东人民陪审员 朱书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家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