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冠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718号原告刘某,女,农民。被告班某,男,1978年2月9日,农民。原告刘���诉被告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5月20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大勇审 判 员  王亚东人民陪审员  朱书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家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