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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三初字第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华艺华北(北京)照明灯饰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艺华北(北京)照明灯饰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590号原告华艺华北(北京)照明灯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柯志勤。委托代理人夏永亮,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25号。法定代表人张文起。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艺华北(北京)照明灯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庭下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艺华北(北京)照明灯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15元,减半收取6257.5元,由原告北京华艺华北(北京)照明灯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润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