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文围、张运广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刘文围,张运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34号申请人: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法定代表人:王晓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飞,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刘文围。被申请人:张运广。申请人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文围、张运广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3,778.8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文围、张运广的银行存款53,778.8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