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中民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修稳与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亨杰、第三人张开里、张千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修稳,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亨杰,张开里,张千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中民二初字第5号原告张修稳,男,1958年5月出生,汉族,从事笨板、塑钢窗个体工商户,住和田市。委托代理人谭明高,男,1956年5月出生,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被告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鹏公司),所在地:策勒县。法定代表人买提肉孜.吐尔荪尼亚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阿布介力力.加马力,该公司法制办主任。被告陈亨杰,男,1960年1月出生,汉族,系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和田市。委托代理人艾则孜.伊敏,新疆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开里,男,1988年5月出生,汉族,住和田市。第三人张千里,男,1985年6月出生,汉族,住和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修稳与被告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亨杰、第三人张开里、张千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修稳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修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25元,按规定予以退还给原告张修稳14012.5元。审 判 长 黄军琴审 判 员 黄红辉人民陪审员 赵有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建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