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游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00221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小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2日3时40分许,被告人游某驾驶湘A×××××号重型货车沿长沙市开福区晴岚路由东往西逆向行驶至晴岚路紫凤路路口时,因疲劳驾驶,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致使该重型货车正前部与行人马某身体发生碰撞,后车辆拖带被害人马某身体60米后在晴岚路紫凤路口北口停车,造成被害人马某受伤严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大队认定,被告人游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马某不负事故责任。2014年9月22日5时许,被告人游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游某赔偿被害人马某的亲属33.1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投案经过、被告人游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驾驶证、行驶证及车辆保险单复印件、赔偿协议书、承诺书、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谢某、陈某、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游某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游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游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游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游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游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及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游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 丹审 判 员 王小强人民陪审员 周勇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易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