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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执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沈建平与高嵩松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建平,高嵩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0527号申请执行人:沈建平,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高嵩松,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舒民二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嵩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对此工资收入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嵩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存款5万元(自二〇一五年六月开始至满额为止,每月冻结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书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明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