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7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应春来与张丽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73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春来诉被告张丽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春来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春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春来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应春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段连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俊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