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腊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勐腊县某某镇供销社与陈某丙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勐腊县某某镇供销社,陈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腊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勐腊县某某镇供销社。组织机构代码:21863071-8。被申请执行人陈某丙,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勐腊县某某镇供销社橡胶基地**号,公民身份号码XXX。关于勐腊县某某镇供销社与陈某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2)腊民一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勐腊县某某镇供销社2011年4月1日-7月13日期间被抢割干胶损失270766.20元,由被告陈某甲赔偿17234.56元,被告周某甲、周某乙、苏某某、付某某、鲁某某、马某某、田某某、陈某乙、罗某某、杨某甲、钱某某、李某甲、张某甲、李某乙、周某丙、王某甲、张某乙、王某乙、张某丙19户赔偿11019.56元,被告杨某乙、李某丙、陈某丙、张某丁、李某丙、张某戊、张某己、潘某某8户每户赔偿55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勐腊县某某镇供销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786元,由原告勐腊县某某镇供销社负担352元,被告陈某甲负担92元,被告周某甲、周某乙、苏某某、付某某、鲁某某、马某某、田某某、陈某乙、罗某某、杨某甲、钱某某、李某甲、张某甲、李某乙、周某丙、王某甲、张某乙、王某乙、张某丙19户每户负担58元,被告杨某乙、李某丙、陈某丙、张某丁、李某丙、张某戊、张某己、潘某某8户每户负担30元。”该判决书已于2013年10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5550元(含受理费30元),2、执行费50元。经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陈某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5)腊执字第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进学审 判 员 孙尉钧代理审判员 张晓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车绮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