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二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安徽鸿能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密市华友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鸿能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高密市华友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二初字第00073号原告:安徽鸿能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李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会,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高密市华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法定代表人:张启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鸿能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密市华友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高密市华友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出具调解承诺书,承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高密市华友纺织有限公司向支付货款、违约金、诉讼费504029元,此款由原告安徽鸿能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从被告高密市华友纺织有限公司交到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的保证金中支取。二、原告安徽鸿能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不再就本合同纠纷向高密市华友纺织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原告安徽鸿能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密市华友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鸿能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鸿能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密市华友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74元,减半收取4437元,由原告安徽鸿能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恒瑞人民陪审员 陈思杰人民陪审员 孙雪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