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潢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罗治安诉被告潢川县谈店乡陈堰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治安,潢川县谈店乡陈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潢民初字第00340号原告罗治安,男,出生于1964年,汉族,住潢川县谈店乡(原小吕店乡)。被告潢川县谈店乡陈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德光,系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治安诉被告潢川县谈店乡陈堰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治安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罗治安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治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罗治安负担。审 判 长  李 忠人民陪审员  刘永华人民陪审员  黄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陶炳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