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林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杨明与张成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张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林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杨明,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镇前进街二委二组。被执行人张成林,男,38岁,汉族,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松江小区2号楼2单元502室。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方林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成林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张成林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取被执行人张成林在方正林业物价局的工资款800.00元,扣齐至13159.00元(其中欠款13000.00元、案件受理费63.00元、执行费96.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谭春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鲍立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