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77号原告白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尚某某,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莉波,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尹怀玉人民陪审员 徐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