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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77号原告白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尚某某,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莉波,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尹怀玉人民陪审员  徐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