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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临泽县沙河镇化音村村民委员会与宋喜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泽县沙河镇化音村村民委员会,宋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726号原告临泽县沙河镇化音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临泽县沙河镇化音村。法定代表人宋正华,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宋喜,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原告临泽县沙河镇化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宋喜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5年5月21日下午2:30时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临泽县沙河镇化音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临泽县沙河镇化音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临泽县沙河镇化音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熊生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冬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