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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韦磊与河南康采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磊,河南康采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92-1号申请人韦磊,男,1982年3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康采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良,董事长。韦磊与河南康采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汴民终字第2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14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康采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500元及利息;如不能执行,则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刁军生审判员  户志刚审判员  朱永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倩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