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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海法海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外运陆桥运输有限公司,郑州永通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海保字第95号申请人:中国外运陆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西路XXX号。法定代表人:王章永,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郑州永通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西村镇堤东。申请人中国外运陆桥运输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郑州永通特钢有限公司拖欠货运代理费用,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裁判文书得到执行,向本院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郑州永通特钢有限公司存放于连云港华胤仓储有限公司的铁矿砂55350吨。申请人已提供现金作为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中国外运陆桥运输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查封被申请人郑州永通特钢有限公司存放于连云港华胤仓储有限公司的铁矿砂55350吨;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的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晓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天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六条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第十七条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请求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