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行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平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彬、苏梅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彬,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孙腾霄,局长。被执行人王彬,居民。被执行人苏梅,居民。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以被执行人王彬、苏梅在青岛市市立医院实施的生育行为违法,其行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由,依法作出平社抚费征字(2014)4000173、400017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后申请人予以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经催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平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平社抚费征字(2014)4000173、400017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二、被执行人王彬、苏梅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70376元及滞纳金29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费1000元,由被执行人王彬、苏梅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玲审 判 员 吴开峰人民陪审员 林士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