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袁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文聚众斗殴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袁刑初字第159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绰号猫里,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8月6日被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2月13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取保候审。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诉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春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日,龙XX(另案处理)与李X、江XX等人在“XX宾馆”打麻将时输了钱,龙XX认为对方“出老千”,便叫来被告人李X等人帮忙谈判,让李X、江XX退赔其所输赌资。7月3日下午,双方约好到宜春市体育中心广场转盘见面。16时许,被告人李X召集李X(已判决)、陈XX(已判决)以及曹XX(另案处理)、周X(已起诉)、“吕X”(身份不详)、“搞屎”(均身份不详)等十余人携带砍刀,分乘四辆小车来到宜春市体育中心广场转盘,李X、陈XX等司机在车旁等待,龙XX等人拿着砍刀、钢管等凶器冲向被害人江XX及江XX等人,对被害人江XX实施伤害,并将在场的李XX背部砍伤。经鉴定,江XX的伤情为轻微伤。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江XX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同案人李X、陈XX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李X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日,龙XX与李X、江XX等人在宜春城区“XX宾馆”打麻将输了钱,怀疑对方“出老千”,便叫被告人李X等人帮忙要李X、江XX等人退赔其所输赌资。7月3日下午,双方约好到宜春市体育中心广场转盘处见面。约16时许,被告人李X等人邀集同案人李X、陈XX以及曹XX、周X等十余人分乘六辆小车,其中被告人李X、陈XX各驾驶一辆,来到宜春市体育中心广场,被告人李X、陈XX等驾驶人员在车旁等待,其他人则持砍刀、钢管等械具冲向被害人江XX及江XX等人,用砍刀和钢管致使被害人江XX颈后部、背部等处受伤,用刀砍伤江XX叫来的李XX背部。尔后,均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江XX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X与被害人江XX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江XX陈述,2014年7月2日下午,李X与他人在一起打麻将,其中一个人输了钱,认为是李X他们“出老千”,就要李X等人赔2.5万元钱。为此闹到了派出所,我到派出所把人保出来后,输了钱的人一方要李X他们赔钱,我不同意,李X、江XX说还是花了钱了事。3日下午,对方有人打电话给江XX,要江XX他们准备2.5万元,江XX说准备1万元跟对方谈,把事了结。为此约好到十运会广场,江XX还叫了李XX、何X过来。等了半小时左右,有三辆车开过来停在我身边,车上下来一男子指着我说,就是他。这时,从车上下来十几名男子,有的拿砍刀,有的拿钢管朝我追来,我就跑,跑了几步被对方追上,有人用钢管在我背部打了一下,一伙人围着我,一个矮个子用柴刀在我后颈砍了一刀。我跑到XX饭店旁边,对方没有追来。然后,我被送到十字医院,在医院里我打“110”报警。证人江XX证言,2014年2日下午,我一个姓钟的女友和李X,还有一个女的去跟龙XX打麻将,我也去了。中途那个女的有事要回家,龙XX输了钱就不肯走,说李X他们“出老千”,结果闹到了派出所。我弟弟江XX和李X是好朋友,知道这件事后就到派出所把人都保出来了。7月3日下午1点多钟,我接到龙XX哥哥的电话,说要赔钱给他弟弟,要我把钱送到XX宾馆去,下午2点多钟,我、江XX、李X三人到十运会那里,等我老婆去取钱。到5点多钟时,对方打电话,我说我们在十运会等。约过了半小时,对方开了一辆红色小车到十运会,龙XX哥哥下车就指着我弟弟说,在那里,然后就有二十余人拿着刀、钢管冲过来,我们就跑,我弟弟被他们追上后被砍了一刀,还有好多人用钢管打。我叫来的李XX也被砍伤。3、证人李X证言,2014年7月2日下午,我和钟X、胡XX、姓龙的在XX宾馆打麻将,中途钟X的叔叔江XX也来了,姓龙的输了钱,不让走,并打电话叫人来,要我们拿2.5万元给姓龙的,胡XX打了110报警,秀江派出所来民警把我们带到派出所。我朋友江XX到派出所交了罚款,我们都从派出所出来了。当晚姓龙的哥哥打电话给江XX要2万元钱。3日上午,江XX说姓龙的哥哥他们要钱,我说给他们。下午,我和江XX、江XX及江XX妻子一起到十运会广场附近的建设银行,江XX妻子去取了1万元钱。然后,我们就到十运会广场,姓龙的男子那边的人打来电话问情况,江XX告诉对方我们在十运会这里等。等了2个多小时,突然来了一辆黑色轿车和一辆红色轿车,从黑色轿车上下来四、五个小青年,其他车上来了多少人就没注意,共有20来人,有的拿刀,有的拿铁棍。姓龙的男子哥哥站在下车的地方指着江XX他们,然后这些人就冲过去,江XX、江XX就跑,有10多个人去追江XX,江XX在跑的过程中不知为什么倒在地上,后面的人追上去拿刀砍,李XX也被砍,一会儿这些人就跑回车子边,把刀和钢管放在车上,坐车离开了。我们就把江XX、李XX送到红十字会医院。证人李XX证言,2014年7月3日下午5时左右,我和何X在十运会大电视屏幕下聊天,突然来了几辆小车,从车上下来大概二十个人去打站在我们附近的人,有两个人拿着刀来追我,我看到这样的情况就跑开,那伙人就追我,用刀砍伤我背部。证人何X证言,2014年7月3日下午4点,李XX接到一个江姓男子(两兄弟里的哥哥,我认识,但不知名字)电话,要李XX送钱到十运会广场,李XX说没有钱,江姓男子说没钱也过来下。之后,我和李XX开车来到十运会广场,我们两人与江姓男子在广场中间的草坪上见了面,我不知道李XX等人在做什么。被告人李X供述,2014年7月2日,我、李X及我的几个朋友在XX宾馆睡觉,到下午时,李X接到龙XX短信说其和别人打麻将时被人“装笛”,输了一万元左右。龙XX叫李X等人过来帮忙抓住那几个打麻将“装笛”的人。然后李X问龙XX在哪里打麻将,龙XX说在XX宾馆二楼216房间打麻将。正好我、李X、“搞屎棍”、“金文几”、“龙江”、“马老”也在XX宾馆,我们就到龙XX打麻将的房间去,看到“血槽肉”哥哥还有两个女的在房间里面,我们说大家都认识,你们“装笛”就把钱还回来,“血槽肉”哥哥就答应了,让其中一个女的出去到XX宾馆门口拿钱。过了10多分钟,秀江派出所民警就把216房间里面打麻将的龙XX、两个女的、“血槽肉”哥哥的一个朋友总共四个人带到秀江派出所。我就回我房间了。过了没多久,秀江派出所民警又来到216房间将“血槽肉”哥哥、“龙江”、李X、“马老”四个人带到了派出所。直到晚上10点左右,我看到李X等人还没有回来,我和“高压锅”到秀江派出所问情况。2014年7月3日中午,我、李X、“龙江”、“马老”在XX宾馆大厅里面做,打电话给“血槽肉”哥哥问:退钱的事情怎么样?“血槽肉”哥哥说没有问题,现在就把钱退给龙XX。过了1个多小时,“血槽肉”哥哥还没有把钱送过来,我又打电话问:取个钱这么久,要不我自己过来拿。“血槽肉”哥哥说:可以,我现在就在十运会的建设银行门口,你们自己过来拿。我、李X、“龙江”、“马老”开车到十运会的建设银行,但门口没有人,我发现不对劲。我就对“血槽肉”哥哥这钱我不要了。“血槽肉”哥哥接到电话就说:钱要退给我,你到十运会的大电视的屏幕下面来拿。然后我开着车子到十运会大电视屏幕附近逛了一圈,发现“血槽肉”哥哥那边有10个人左右在那里。于是我们就开车走了。回去的路上我又打电话给“血槽肉”哥哥说:钱,我不要了。接电话的是“血槽肉”,并对我说:你快过来拿钱,并说了一些骂人的话。我听到“血槽肉”这样说,我们就很生气,所以就都想打“血槽肉”。“马老”就要我开车到黄浦路到其朋友的出租房里拿了4把刀放在汽车内。拿到刀之后,我就打了“猪狗”、陈XX、“搞屎棍”的电话要三人到XX台球俱乐部等。我到时,“猪狗”、陈XX、“搞屎棍”已经到了,而且有的人还开始下牌照。然后我们一起从XX台球俱乐部出发经过八小到正荣街口,在拐到十运会那个大电视屏幕下面,看到“血槽肉”两兄弟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在那里。于是我们下车,我们这边的人有的手中拿了刀,“血槽肉”等人看到我们拿刀就跑,我们这边的人拿刀去追“血槽肉”等人。“血槽肉”在跑的过程中摔了一跤,我们这边的人跑过去用刀背去砍“血槽肉”,在打斗过程中,“血槽肉”想从地上爬起来,正好在爬起来的过程中,“血槽肉”的脖子碰到了刀口,流了好多血,然后我们就跑回车子里面。当时我没有拿任何工具,也没有动手。同案人曹XX供述,2014年7月3日,陈XX打电话叫我到XX宾馆去,我和“马沙勾”打的士到XX宾馆,然后开陈XX的车子到高士北路XX台球室,我去打台球了。过了四十多分钟左右,陈XX来叫我们,我们就一起开了五、六辆车子到十运会打架,我坐陈XX的车子,车子都没有挂牌。一到十运会,我刚下车就见其他人拿砍刀去追站在十运会旁边的一伙人,对方几个人就往不同方向跑,我坐的这辆车上的人有坐副驾驶的人和“马沙勾”拿刀下车去追,但见其他人把人砍了,就没有再去追,返回了车子,其他人也都回来了,然后各自逃跑。我看见有十多个人去追,认识的有“健憋”、“高压锅”、“小五几”。7、同案人李X供述,2014年7月2日下午,龙XX、我、陈XX、“金文几”在XX宾馆时,龙XX接到一个女人的电话,约龙XX打麻将。龙XX跟我们说,这伙人以前跟他打麻将时“装笛”,赚了他1万余元,现又约打麻将,等下去捉他们“装笛”,要他们把钱退回来,龙XX要我们去帮忙,我们就答应了。然后,我们几个人到XX宾馆,龙XX开了一间房,我们在楼下等,期间,“猫里”、“搞屎棍”、“龙江”、“马几”也来了。到4点钟,龙XX打电话给我说捉到对方“装笛”,要我们上去,我们就上去了,房内有龙XX,还有两个女的,两个男的,其中有个男的姓江,我讲是谁“装笛”,把赚的钱退回,姓江的问龙XX输了多少钱,龙XX说大概2.5万元。期间一个女的出去了,不久民警来了,把他们带到派出所去了。我、姓江的和龙江还呆在房里,不久,又来了民警,我们也带到派出所。在派出所问完话后,姓江的担心我们以后找他的麻烦,愿意出1万元给我们,但姓江的弟弟“血糟肉”不同意。7月3日下午3点多,我接到“猫里”和“吕X”的电话,叫我到XX台球室去。然后我开车去了,看到门口已有四、五辆车子停在那里,都没有挂牌照,一个男子叫我把车子停在巷子里,那个男子放了一些刀在我车子座位底下,我把车牌照遮挡了。然后我们把车子开到苏比酒吧门口集合了一下,有人说不要砍别人,就砍“血糟肉”,还有人说司机不要下车专开车就是。然后我们从苏比经万豪水会到体育中心广场转盘,我还没把车子停好,车上的人就下车追人了,我停好车,下车走了不到10米,我们这伙人就喊“撤”,我就上车把车子调头往丽景滨江走,车上的人下车时把刀都拿走了。晚上我叫彭XX拿身份证到XX宾馆开房,我、彭XX、龙XX在房间里,后陈XX来了,后龙XX走了,不久我们在房间就被公安人员抓了。我们共开了六辆车去,有人拿刀,有人拿铁棍,共有30人左右,我猜是“猫里”组织的,人是“猫里”召集的,我也是“猫里”叫过来的。听说“血糟肉”被人在后颈部砍了一刀。同案人陈XX供述,2014年7月2日中午,“昆伢”打电话给我说,他一个朋友打麻将被人合伙出老千,叫我一起去看一下到底是不是出老千。我开车和“昆伢”,“昆伢”的朋友,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一起到XX宾馆。“昆伢”的朋友就上宾馆了,我和“昆伢”就在另一个房间,没多久,“昆伢”接到电话,我们就到打麻将的房间去,我们共有五、六个人,有人说是谁坑了朋友的钱,把钱退回来就是。其中一个打麻将的男的想把手上的钱退还,“昆伢”的朋友就说不止输这么多,另一个男的一直不作声,有几个人就打了这个男的,有个女的就说他去取2.5万元。我见状就下楼买东西去了。回来时见警察把人带走。后我到了秀江派出所,在派出所门口等了一个多小时后我一个人回家了。7月3日中午,“搞屎”跟我说下午可能会跟对方谈出老千的事。下午4时左右,“搞屎”打电话要我去高士北路XX桌球室,我开车去了,看见有四辆车把车牌蒙起来,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叫我把车牌拆掉,我就拆下车牌,几个就坐在我车上,这时有人叫车上的人搬东西,我问搬什么东西,他们说去搬刀,我就不同意把刀搬到我车上。他们就没有把刀搬上车。后来“搞屎”坐上我的车,就往宜阳大道走,到喜来乐边上停下,车上的人说要带点东西防身,坐在车上的人就下车拿了刀上车。然后我开车到苏比酒吧门口,已有辆车停在那里,我跟着一辆红色的车子走,红色车前面还有一辆灰色的雪弗兰,我的车后面跟了一辆黑色的丰田车,再后面有没有车不能确定,我们一路开到十运会广场转盘处停车,车上的人就拿刀下去了,我在路边等了2、3分钟,“搞屎”等四人就上我的车。我问往哪里走,后座的人商量后叫我往市中心走。在个体街国道口下车,这些人把砍刀和钢管放在我车上。过了一个小时,来几个人把砍刀和钢管从我车上拿走了。同案人周X供述,2014年7月3日,我到XX宾馆去叫“高压锅”一起回金瑞,房间里的人说“高压锅”已经回金瑞了,我就在房间的床上睡觉,中午,李X、“毛别”等人来了,听这些人讲7月2日打麻将被人家“出老千”的人准备把钱退回来,从他们说话中知道来退钱的人是我亲戚“血糟肉”,我觉得这样见面不好,就从宾馆出来到XX台球室去打台球。几个小时后,“搞屎棍”、李X、“毛伢”等人也到台球室来了。从他们的讲话中得知“血糟肉”没有去XX宾馆解决“出老千”的事,说到十运会来谈。过了一会儿,李X他们从台球室出来,我也跟着出来,我上了一辆车,从文体路到苏比酒吧拐进十运会到十运会转盘停下车。我看到前面车上的人拿家伙冲到广场里去,对着一些追。我坐的这部车里的五个人也从车上拿钢管下车,我也拿了一根钢管下车,装着去追人,从另外的方向走,其实我怕“血糟肉”看到我,我跑到青龙高科去等他们。一会儿,他们的车子就过来了,我上了车,到火车站附近下了车。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7月3日18时许,江XX报警称其于7月3日下午16时许在体育中心广场被十几个陌生男子持刀砍伤。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2014)年宜司法袁鉴字第(18)号,证实江X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李X、周X家人与被害人江XX就赔偿积极协商,取得被害人谅解。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4)袁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X、陈XX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X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易义东人民陪审员 周梅珍人民陪审员 周楚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海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