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某甲、张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张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67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1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存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张某为了非法牟利,在苍南县马站镇沿浦村268号自己经营的棋牌室内接收当地村民六合彩赌博押注再转押至其上家颜维东(已判刑)处获取押注金额10%的返利,至2014年7月15日,陈某甲及其妻子张某接收陈某乙、华某、吕某等人押注六合彩赌博期数达40余期,押注金额达4万余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颜维东的供述,证人王某、朱某、林某、吕某、华某、陈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召集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系开设“六合彩”投注站的提议者,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大,量刑时应予体现。被告人陈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系夫妻关系,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崇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明明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