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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某甲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257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甲,武汉市洪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大队直属四中队教导员。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肖斌武,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鄂洪山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亚平、江山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肖斌武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3月至11月期间,武汉市洪山区左岭镇黄陂岭村原村书记、主任李某甲(另案处理)为了获取拆迁补偿金,组织人员、资金,非法占用该村土地,在武黄城际铁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大肆抢建住房。被告人陈某甲在任武汉市洪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葛化街(左岭镇)中队中队长期间负责该地区查违控违工作,于同年9月巡查发现上述黄陂岭村大面积的违法建设后,未认真履行巡查控管职责,仅向该镇分管城管领导陈某乙(另案处理)报告后,在明知陈某乙持放任态度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向武汉市洪山区城市管理局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李某甲其后抢建了违法建设3万余平方米,造成相关单位后为此支付补偿款人民币15952337.32元。2013年8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向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主动投案。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及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被告人陈某甲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干部履历表、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武汉市洪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大队出具的“中队教导员、中队长、执法中队职责”;武汉市洪山区城市管理局监察科出具的陈某甲所犯失职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关于陈某甲失职问题的调查报告;武汉市洪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葛化街左岭中队出具的黄陂岭村违法建设情况汇报;武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存根)、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存根);武汉市洪山区城市管理局出具的关于给予陈某甲行政警告处分决定;武汉市洪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出具的关于陈某甲同志在左岭镇违建处置工作中失职问题的情况说明;洪山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武汉市洪山区左岭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强制拆除左岭镇黄陂村、甲铺岭村、园林村违法建设的工作方案》;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洪山分局出具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档案;武汉欧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记账凭证;湖北省永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重点工程建设拆迁还建办公室、武汉市欧亿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审核的城际铁路拆迁补偿费第三批汇总表;甲方为左岭镇人民政府乙方为黄陂岭村委会的合同书;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街财政所出具的记账凭证;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左岭支行出具的银行进账单及转账支票存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街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镇零户统管办公室支取资金审批单;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街财政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镇黄陂岭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街财政所出具的左岭镇黄陂村记账凭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街财政所出具的武汉市洪山区左岭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资金审批单;佳辉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及买受人为李靖出卖人为湖北佳辉置业有限公司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为熊某丁出卖人为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长春支行出具的户名为王某甲、王某乙、项某、王某丙、李某乙等人的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对私账户活期交易明细及个人账户取款凭条;甲方为武汉欧亿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分别为李某乙、徐某、王某乙等人的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及乙方的身份证、分户证明;甲方为黄陂岭村委会乙方为熊某甲、姜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乙、李某戊、熊某丙、李某己、李某庚、熊某乙的合同书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街财政所出具的领款单、员工工资表;户名为李某乙、熊某丁、梁丽芳、李运合等人的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的转账明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镇黄陂岭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处理城际高铁自拆房1.3万方遗留问题的决议、关于自拆房1.3万方处理的决议备忘录;证人陈某乙、李某甲、熊某甲、张某甲、毕某、周某、熊某乙、刘某、叶某、彭某、张某乙、李某乙、熊某丙、熊某丁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原审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亦能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上诉人陈某甲的上诉理由:原审量刑过重。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支持其上诉理由。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发表的意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和上诉人陈某甲的态度,建议二审依法判处,给其一个改过从新的机会。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至11月期间,武汉市洪山区左岭镇黄陂岭村原村书记、主任李某甲(另案处理)为了获取拆迁补偿金,组织人员、资金,非法占用该村土地,在武黄城际铁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大肆抢建住房。上诉人陈某甲在任武汉市洪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葛化街(左岭镇)中队中队长期间负责该地区查违控违工作,于同年9月巡查发现上述黄陂岭村大面积的违法建设后,未认真履行巡查控管职责,仅向该镇分管城管领导陈某乙(另案处理)报告,陈某乙要其不管,让村里自治。上诉人陈某甲其后就没有再到左岭镇黄陂岭村巡查,也未按规定向武汉市洪山区城市管理局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李某甲随后抢建了违法建设3万余平方米,造成相关单位后为此支付补偿款人民币15952337.32元。2013年3月,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与市纪委联合办案组在查办陈某乙、李某甲滥用职权、行贿、受贿一案中,发现上诉人陈某甲在武黄城际铁路左岭区段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嫌玩忽职守的线索后,于同月27日将上诉人陈某甲带到指定地点调查,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同年8月1日,上诉人陈某甲在其单位领导的陪同下主动到检察机关说明情况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二审庭审审核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甲身为武汉市洪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大队的公务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巨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在法定刑幅度内并无不当。上诉人陈某甲诉称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部分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梅欣荣审 判 员  姜 复代理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梦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