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长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王长柱。委托代理人李玉坡,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公司。负责人谢林涛,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徐森,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娟,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柱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长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王长柱负担。审判员唐俊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李洪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