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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许龙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294号罪犯许龙,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以(2009)州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许龙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08年7月3日至2015年7月2日止.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又因寻衅滋事罪经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7日以(2010)南刑初字第01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连同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许龙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许龙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后获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分别为:2014年7月记功,2015年3月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龙减去剩余刑期。罚金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