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夏某诉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374号原告夏某,男,生于1985年7月28日,汉族。被告张某,男,生于1983年8月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5月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夏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翔人民陪审员 易 军人民陪审员 黄碧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银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