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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纪秀兰与刘海波、马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秀兰,刘海波,马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250号原告:纪秀兰,女,汉族。被告:刘海波,男,汉族。被告:马峰,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秀兰诉被告刘海波、马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纪秀兰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纪秀兰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保全费279元,由原告纪秀兰负担。审 判 长  巴沾军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人民陪审员  卢守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