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纪秀兰与刘海波、马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秀兰,刘海波,马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250号原告:纪秀兰,女,汉族。被告:刘海波,男,汉族。被告:马峰,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秀兰诉被告刘海波、马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纪秀兰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纪秀兰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保全费279元,由原告纪秀兰负担。审 判 长 巴沾军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人民陪审员 卢守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