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511号原告孙某某,男,1976年1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旭民,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女,1977年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身体有病,需要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身体有病,需要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华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东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