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诉保字第00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安庆市靖隆商贸有限公司、方向阳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庆市靖隆商贸有限公司,方向阳,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诉保字第00192-1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238号。被申请人:安庆市靖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四期C区标铺3栋3室。被申请人:方向阳。被申请人:王凤。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观民诉保字第0019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庆市靖隆商贸有限公司、方向阳、王凤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审 判 长 刘中舟代理审判员 朱满贵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凡枝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