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贾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窦忠健与陈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忠健,陈金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贾商初字第16号原告窦忠健。被告陈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忠健与被告陈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忠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槐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管 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