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付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439号原告付某,无职业。被告汪某,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峥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