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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诉被告杨晓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杨晓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592号原告李海,男。被告杨晓丽,女。原告李海诉被告杨晓丽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敏祝审判员  杨吉密陪审员  杨军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