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诉被告杨晓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杨晓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592号原告李海,男。被告杨晓丽,女。原告李海诉被告杨晓丽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敏祝审判员 杨吉密陪审员 杨军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