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利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赵英诉马中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英,马忠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利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赵英,女,1968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210119680223****),汉族,大专文化,记者,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号。被执行人马忠学(现用名马中雪),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210119721224****),回族,研究生,系吴忠市报社广告发行部主任,住宁*****************2号。申请执行人赵英与被执行人马忠学(现用名马中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马忠学(现用名马中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忠学(现用名马中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马忠学(现用名马中雪)向申请执行人赵英支付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675、执行费1700元申,但被执行人马忠学(现用名马中雪)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中雪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马跃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显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