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牛建国与宋新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建国,宋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牛建国,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宋新文,男,195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建国与被执行人宋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庐民一初字第2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