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书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杰,翟耐荣,梁小猛,党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213-1号申请执行人李书杰,男,1950年5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翟耐荣,女,1963年10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梁小猛,男,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党翠云,女,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梁小猛、党翠云价值702835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豫军代理审判员 徐 林代理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史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