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青岛渤天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利斯特胶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渤天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利斯特胶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603号原告青岛渤天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铁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博、李良祥,系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利斯特胶带有限公司。原告青岛渤天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利斯特胶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渤天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9元,减半收取2129.5元,保全费1520,共计364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鹏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谢嵘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彦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