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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晃民一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晃民一初字第119号原告陈某某,女,1981年2月4日出生。被告姚某某,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艳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