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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2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许先虎与被告张增强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先虎,张增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2653号原告许先虎委托代理人章淞研,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增强委托代理人王莉,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先虎与被告张增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先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许先虎负担。审 判 长  王建民人民陪审员  盖春梦人民陪审员  赵占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