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执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汪传云与贺祖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传云,贺祖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242号申请执行人汪传云,女,生于1967年2月1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贺祖会,男,生于1966年2月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1338号汪传云与贺祖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传云与被执行人贺祖会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贺祖会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1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裕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