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879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7月12日。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审判员 鲜 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玉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