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立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吴友升与涟源市枫坪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友升,涟源市枫坪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立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友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涟源市枫坪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枫坪镇柏树村。法定代表人刘立群。上诉人吴友升因与被上诉人涟源市枫坪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4)涟民三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将(2014)涟民三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送交吴友升签收。上诉人吴友升对该判决的上诉期限应截至2015年4月1日止,故吴友升的上诉超过法定上诉期限,已丧失上诉权,对其上诉依法不应立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吴友升的上诉不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立贤审 判 员 颜征求代理审判员 曾永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