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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执字第0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孟显俊与北京新特果业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显俊,北京新特果业发展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01827号申请执行人孟显俊,男,1953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新特果业发展中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255994-8。法定代表人王洪强,会计。申请执行人孟显俊与被执行人北京新特果业发展中心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8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存款信息。至被执行人注册经营地调查,未发现有可控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801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玉明审 判 员  焦海龙代理审判员  麦育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美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