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18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敏与许文杰、侯秀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许文杰,侯秀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872-1号原告陈敏,女,汉族,1978年4月27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吴积仁,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文杰,男,汉族,1976年10月31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侯秀珠,女,汉族,1975年1月26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担保人吴积仁,男,汉族,1968年12月2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陈敏与被告许文杰、侯秀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187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以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由,申请解除对担保人吴积仁名下房产的查封。对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吴积仁名下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玉屏山小区(武夷花园)1幢6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xxxx**)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华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丹本裁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