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3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与曹一×、曹二×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times,曹一&times,曹二&times,曹三&times,曹四&times,曹五&times,曹六&times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897号原告赵××,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明,蓟县马伸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一×,农民。被告曹二×,农民。被告曹三×,农民。被告曹四×,退休职工。被告曹五×,农民。被告曹六×,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曹一×、曹二×、曹三×、曹四×、曹五×、曹六×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负担。审 判 长 刘 文代理审判员 亢立伟人民陪审员 刘国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志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