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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董雪莲与魏小军、昌邑市洪增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雪莲,魏小军,昌邑市洪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董雪莲。被告魏小军。被告昌邑市洪增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责人崔建平。原告董雪莲与被告魏小军、昌邑市洪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尚未进行司法鉴定为由,申请中止本案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人民陪审员  赵成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