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翁法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万芝与鲍文良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万芝,鲍文良,白云仓,敖日格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字第434号申请人陈万芝,女,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鲍文良,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白云仓,男,1946年12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敖日格乐,男,47岁,蒙古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敖日格乐在翁牛特旗扶贫办有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敖日格乐在翁牛特旗扶贫办工资予以扣押。(至本金34万元及利息还清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延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