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张海满、邵惠月等与许侯娜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海满,邵惠月,许侯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4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满,男,195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惠月,女,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立峰,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侯娜,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郭鹏,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张海满、邵惠月因与被上诉人许侯娜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毛晓燕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