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桂英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行初字第20号起诉人张桂英。2015年5月1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张桂英的起诉状,起诉人张桂英请求本院判决撤销武宣县公安局武公决字(2012)第0032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2012年3月5日,武宣县公安局作出武公决字(2012)第0032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起诉人行政拘留十日处罚。现起诉人张桂英不服该行政处罚,向本院起诉,已超过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桂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鸿环审 判 员 雷德科代理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杏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