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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一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晓贵诉被 告夏邑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夏邑县广播电视局、夏邑县广播电视台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贵,夏邑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夏邑县广播电视局,夏邑县广播电视台

案由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一初字第52号原告马晓贵,男,1965年5月2日出生。被告夏邑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法定代表人彭勇,局长。被告夏邑县广播电视局。法定代表人彭勇,局长。被告夏邑县广播电视台。负责人彭勇,台长。原告马晓贵诉被告夏邑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夏邑县广播电视局、夏邑县广播电视台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马晓贵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晓贵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晓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晓贵负担。审 判 长  杜建华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代理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