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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云芳、郑志红与郑志红、王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芳,郑志红,王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887号原告王云芳。委托代理人赵虎林、王菲,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志红。被告王雪,成年。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王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芳诉被告郑志红、王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芳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志红、王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云芳提出对被告郑志红、王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云芳撤回对被告郑志红、王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安淑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