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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蔡云峰与蔡元其与蒋宜廷与海南远大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宜廷,海南远大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蔡元其,蔡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109号申请执行人蒋宜廷。被执行人海南远大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志华。被执行人蔡元其。被执行人蔡云峰。申请执行人蒋宜廷与被执行人海南远大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蔡元其、蔡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远大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蔡元其、蔡云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66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邢益伟审判员  张运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宣逸 更多数据: